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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传佛教60年(二)

时间:2013/6/4 8:28:00 来源: 中国民族报 作者: 克珠群佩 浏览量: 673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藏传佛教僧人获得了藏传佛教学位。 资料图片 第三阶段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宗教政策 拨乱反正,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恢复 文革结束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藏传佛教僧人获得了藏传佛教学位。 资料图片

  第三阶段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宗教政策

  拨乱反正,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恢复

  “文革”结束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实现了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重新恢复。1981年11月26日,西藏自治区党委发出《关于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加强对宗教活动管理的意见》。《意见》中说,必须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的“要继续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他们的宗教信仰,只是要求他们不得进行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要求宗教不得干预政治和干预教育”的精神,“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职业者,为建设团结、富裕、文明的社会主义新西藏努力作贡献”。1982年,党中央制定《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系统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在宗教方面正反两方面的经验。1982年5月15日,西藏自治区党委发出贯彻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中央文件,把宗教工作逐步纳入正常轨道,各地要对宗教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总结,从本地实际出发,既要克服“左”的倾向,又要防止“右”的倾向。

  西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根据文件精神,总结了以往宗教工作的经验,认真落实党的宗教政策,清退了“文革”查抄的寺院财物5万余件,铜佛像、宗教法器等300多吨,1980至1989年清退专款累计达4500万元,恢复了“文革”中一批受冤高僧的名誉,为“文革”中宗教界爱国人士的冤假错案平反。同时把宗教界600位著名人士安排在各级人大、政府、政协、佛协中工作。为了更好地开展宗教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处理各种宗教事务,加强对宗教的管理,恢复了自治区宗教事务委员会,先后成立了各地(市)、县的宗教工作部门;恢复了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并相继成立了各地区佛协。1983年,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创办了西藏佛学院,专门培养宗教教职人员。1986年恢复了拉萨传召祈愿大法会。

  加强管理,将宗教活动逐步纳入法制轨道

  自1980年以后,“文革”中受到迫害和遣送还俗的一部分年老僧人陆续回到寺院,要求出家的年轻人日益增多。1985年到1987年短短的几年里,西藏恢复开放的寺院超过千余座,另外还有一大批自选开放的寺庙,僧人达到数万人。

  僧人素质的高低好坏,直接影响到寺院的生存和发展。针对当时寺僧泛滥的现象,十世班禅大师指出:“僧要像僧,寺要像寺,僧不在多而在精。”1987年9月27日,拉萨一座寺庙发生骚乱。同年11月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试行《西藏自治区佛教寺庙民主管理章程》,但尚未在各寺院广为推行。此后,骚乱事件不断发生,拉萨的11座寺庙、4座经堂、1座佛学院的400名学僧参与骚乱,寺院成为西藏局势不稳定的主要因素。根据当时的形势,西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于1989年9月21日发出《关于加强寺庙管理,进行寺庙整顿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了当时西藏寺庙存在的问题,决定对全区开放的寺庙进行清理整顿,对僧尼进行爱国主义、反对分裂斗争和普法教育,并组成工作组进驻寺庙,帮助寺院建立健全教务、僧尼管理、财务、治安、文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认真贯彻寺庙自养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全区的宗教活动场所,层层落实。由于管理工作及时,1990年以后,寺院和僧人的发展速度适当得到控制,基本上趋于平稳,越来越多的寺院加强了内部管理,自觉开展以寺养寺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1991年12月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在探索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寺庙管理工作和依法管理全区宗教工作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由于历史原因,西藏和平解放后,几乎未曾顾及活佛转世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面落实党的宗教政策。随着工作的日益深入,活佛转世工作摆上了议事日程。1989年11月,中共中央统战部和国务院宗教局(今国家宗教局)下发了《关于对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的通知》。1992年6月27日,经批准的藏传佛教噶玛噶举派黑帽系的第十七世活佛在拉萨楚布寺举行认定仪式。这是西藏民主改革以后中央政府批准认定的第一个活佛。此后,西藏还成功寻访、认定了琼布活佛和热振活佛的转世灵童。

  经过反复讨论和多次修改,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99年10月印发了《关于藏传佛教转世管理暂行规定》,使新时期的活佛转世工作有法可依。

  迈入21世纪,中央政府延续对西藏的宗教政策,与地方政府一起,出台了以下条例及办法:《宗教事务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把西藏的宗教活动逐步纳入法制轨道。

(责任编辑:李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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