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首页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搜索
X
宗教哲学频道首页 佛教 道教 伊斯兰 基督教 天主教 寺庙 宗教胜地 佛缘阁 古代哲学

藏传佛教60年(一)

时间:2013/7/22 9:07:00 来源: 中国民族报 浏览量: 773

藏传佛教是西藏大多数群众信奉的宗教,是西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西藏和平解放以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并充分尊重西藏各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从和平解放
藏传佛教是西藏大多数群众信奉的宗教,是西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西藏和平解放以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并充分尊重西藏各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从和平解放前后、民主改革以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几个阶段宗教政策在西藏的贯彻实施,可以看出党和政府在西藏的宗教政策逐渐完善的过程。

  第一阶段 和平解放西藏阶段的宗教政策

  采取信教自由的方针、耐心等待的态度

  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文化传统和社会制度,民主改革前,西藏一直实行“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宗教领袖即是世俗政治领袖,集政教权力于一身,地方政府、上层僧侣和封建贵族联合专政。作为旧西藏三大领主之一的寺院领主,不仅掌握着司法大权,可以任意对农奴施行各种酷刑,而且直接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占有大量的土地、牧场和农奴。鉴于西藏的特殊性,从西藏和平解放到民主改革以前,中央采取不加干涉、信教自由的方针,采取耐心等待的态度,“和宗教界的代表人物反复协商,进行教育,争取用和平方式进行改革”。

  中国共产党在宗教问题上的基本原则是政教分离,信仰自由。毛泽东早就指出:“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对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人,以及信这种宗教和信别种宗教的人一律保护,并尊重他们的信仰;对宗教今天保护,将来仍然保护。”为了尊重广大僧侣的宗教感情,处理好民族与宗教的关系,1950年2月,中央批复西南局,同意派佛教界志清法师(即密悟法师)入藏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劝说西藏当局和中央政府进行和平谈判。同年5月,由青海省上层高僧组成的寺庙劝和团赴藏进行劝说工作,但在那曲受到阻拦。

  为使和平解放西藏的工作顺利进行,中央在对待西藏的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上慎之又慎,要求进藏部队忠实、正确地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风俗习惯,正确对待上层僧侣,争取采取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在分析了西藏现状后,中央指出,可以承认西藏政治制度、宗教制度以及达赖喇嘛的地位。1950年5月,邓小平主持拟定与西藏地方政府进行和平谈判的“十项条件”(亦称“十大政策”或“约法十章”)。6月,西南局发出《关于以十项条件为和平进军基础给西藏工委的指示》,又对宗教政策作了严格而又具体的规定。昌都战役(1950年10月)后,西南军政委员会和西南军区联合发出布告,宣布入藏部队必须保障西藏人民的信教自由,必须切实保护各地寺庙。昌都解放后,中央政府积极吸收佛教高僧参加解放委员会,委任强巴林寺活佛帕巴拉(即现任全国政协副主席的帕巴拉·格列朗杰)和洛丹青喜饶(又叫罗登协绕)为解放委员会副主任。1951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十八军政治部下达《进军守则》,对宗教政策再次作了详细规定。《进军守则》中关于政策方面的规定有9条,其中8条是有关宗教方面的。解放军进入西藏后,坚决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不干涉宗教活动,不住寺庙,尊重藏族人民的生活习惯,受到藏族群众的普遍称赞。

1954年9月,毛泽东在北京接见西藏两大宗教领袖十四世达赖喇嘛(右)和十世班禅(左)。 资料图片

  充分运用宗教上层人士的影响和声望,稳定局势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亦称“十七条协议”)正式签订。协议共有17条,其中涉及达赖喇嘛、班禅的地位和宗教信仰自由方面的内容很多。如第四条规定:对于西藏现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第五条规定: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应予维持;第七条规定: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寺庙的收入,中央不予变更。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协议,在“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不变的情况下,中央代表和进藏部队进驻拉萨后,先后拜访了宗教界上层人士,在哲蚌寺、色拉寺、甘丹寺、大昭寺、小昭寺等寺庙积极宣传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发放布施,稳定僧俗民心。

  为使宗教政策落到实处,1952年5月,西藏工委在哲蚌寺、色拉寺和甘丹寺三大格鲁派寺院开展统战工作。西藏工委在分析了当时西藏佛教界的特殊情况后,拟定了初步工作计划,上报中央。中央批示说:“我们的方针,不应该是组织下层去孤立上层当权分子,而应该是从上层着手,稳住和争取上层,达到顺利地逐步地巩固地团结群众的目的。”

  这期间,中央在对待西藏问题上,把着眼点放在宗教方面,充分运用宗教上层人士的影响和声望,以团结大多数僧人和信教群众,稳定局势。

  1952年至1957年间,中共中央先后组织13批西藏参观团和观礼团赴内地各大城市参观游览,在1000多名各界人士中,宗教界人士就占了1/3。1953年4月,由格鲁派、宁玛派、噶举派、萨迦派等教派高僧参加的西藏佛教代表团赴京出席中国佛教协会成立大会,代表团团长功德林·晋美吉村被选为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其他代表分别被选举为常务理事和理事等。

  1954年2月,西藏工委发出《关于执行宗教政策的指示》,其中规定:“在目前,主要宣传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不宜宣传改革宗教自由或不信教自由。任何对宗教感情有直接刺激性的语言、文词,都需绝对避免。”“不得干涉和取笑任何宗教活动。被邀参加带有宗教形式的活动场合时,必须严肃,不得嬉笑取闹;遇有必要参加宗教活动(如朝佛),或参观寺庙时,应尊重宗教习俗。”“西藏教派复杂,互相间均有矛盾,遇有教派间纠纷需要调解时,应本着团结和互相尊重信仰的原则加以调解,以协商的方法,说服双方互让,求得合理解决,必要时应报工委,请示方针。”

  1956年4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十四世达赖喇嘛和十世班禅分别担任正副主任委员。在51名委员中,僧官和宗教人士占了21位。23名常委中,僧人有12位,一批宗教界人士也被安排在其他各部门,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开展寺庙工作,设立了宗教事务委员会,正副委员都是宗教界上层人士,其任务主要是加强和宗教界上层人士的联系。同年10月,成立了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鉴于西藏教派多的特点,中国佛协西藏分会正副会长由格鲁派、噶举派、萨迦派、宁玛派和苯教的著名活佛或堪布(相当于汉传佛教寺院中的方丈)担任,这极大地促进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西藏的贯彻执行,协助政府做了大量工作

  1956年,随着十四世达赖喇嘛赴印度参加释迦牟尼涅槃2500周年纪念活动,帝国主义趁机加紧分裂西藏的活动。从此年开始,西藏叛乱分子以保护佛教为借口,先后成立了“卫教军”、“志愿队”、“敢死队”等叛乱组织,1959年3月公开发动武装叛乱。针对这一局势,中央决定在宗教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对西藏现行的政治制度和宗教体制进行改革。

1958年,邓小平到北京火车站迎接十世班禅进京。 资料图片


  第二阶段 西藏民主改革后的宗教政策

  寺庙民主改革,从三大寺的“双十条”开始

  1951年签订的《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明确规定,必须实行西藏各项改革,但中央政府不采取强迫的手段,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很清楚,民主改革前,中央对西藏宗教采取的是保护政策,允许暂时维持“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对寺庙上层僧人的财产、原有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剥削,从宽对待,让其维持现状。但是改革终究是要实行的,究竟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改革,则由宗教上层人士和人民群众协商,等待时机成熟。反动上层1959年3月发动的武装叛乱提前了西藏民主改革的时间。

  1959年3月30日,西藏工委、西藏军区联合组成的3个工作队分别进驻格鲁派三大寺——哲蚌寺、色拉寺和甘丹寺搜捕叛乱分子,清查武器。为了区别对待,西藏工委对参与叛乱的寺庙进行了标准划分,在寺庙中开展反叛乱、反特权、反剥削的“三反”和算政治迫害账、等级压迫账、经济剥削账的“三算”运动运动结束前,西藏工委向中央上报了《对三大寺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报告,宣布应公开废除的“十条”和保护、不加干涉的“十条”。

  必须公开宣布废除的“十条”包括彻底摧毁一切叛乱组织和反革命组织(如“西藏独立国人民会议”、“西藏自由同盟”、“四水六岗”等),彻底肃清寺内的叛乱分子和反革命分子;依法没收三大寺所有的牧场、庄园及一切生产资料;废除寺庙向群众派乌拉(民主改革前,西藏农奴向三大领主支应的一种无偿的繁重劳役)、派差役,对群众进行人身奴役的封建特权制度等。

  公开宣布保护和不加干涉的“十条”包括保护喇嘛有生产劳动和参加政治学习的权利;保护群众自愿当喇嘛、自愿还俗的自由;不干涉群众自愿给寺庙布施;不干涉正常的宗教活动,但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生产建设和违反国家的政策、法令等。从报告的题目看,“双十条”尽管是针对三大寺提出的,但实际上涉及西藏的每个寺院。

  寺庙民主改革的立足点是团结爱国守法的宗教界人士,打击叛乱和反动分子

  西藏寺庙民主改革的总要求是: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爱国守法的寺庙和宗教界爱国人士,彻底肃清寺庙的叛乱,彻底废除寺庙的封建特权和剥削制度,建立寺庙民主管理制度,保护宗教文物古迹。寺庙民主改革的立足点是依靠贫苦僧尼,团结爱国守法的宗教界人士,打击叛乱的和最反动的农奴主及其代理人。1959年6月,十世班禅大师在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对寺庙民主改革问题提出了5条建议,一是放弃剥削;二是宪法进寺庙门,执行政府法令;三是寺庙实行民主管理;四是参加劳动生产;五是老弱和专门念经僧尼的生活由政府养起来。这5条建议得到党中央、毛泽东的充分肯定。

  1959年9月12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在代理主任十世班禅的主持下,通过并颁布《关于西藏地区土地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对包括西藏寺庙在内的民主改革的有关问题做出决定。寺庙的民主改革,基本上都是和寺庙所在地农牧区的民主改革同步进行的。按照“边平叛边改革”的精神和“叛与未叛区别对待”的原则,叛乱寺庙的民主改革先于未叛寺庙的民主改革,农区寺庙的民主改革又先于牧区寺庙的民主改革,在组织形式、工作方法、改革内容、善后工作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寺庙完成民主改革后,由所在寺庙的住寺僧尼,通过民主选举的办法,建立各寺的民主管理委员会(组),制定新的规章制度,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管理寺庙的内部事务。在建立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及下属机构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寺庙有关僧尼的去留问题、寺庙财务问题、寺庙的生产生活问题等,并于1959年和1963年制定颁布了《寺庙民主管理试行章程》,把寺庙民主管理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寺庙及其所代表的宗教文化,国务院于1961年确定大昭寺、甘丹寺、萨迦寺、扎什伦布寺、昌珠寺等为全国首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62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了热振寺等为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消除了寺庙的封建政治特权,寺庙领主由过去的剥削者变成了名副其实的宗教活动者。

  1963年7月25日,西藏工委统战部发布《全区统战工作座谈会纪要》。《纪要》指出,目前全区保留寺庙553座,基本满足了僧尼宗教生活的需要;目前留寺僧尼7000余人,今后两三年内大体维持7000人左右。1963年9月29日,西藏工委又对继续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作了若干规定,根据“政治统一,信仰自由,政教分开”的原则,就尊重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活动,尊重住寺僧尼的正常宗教活动,正确对待僧尼离寺后的宗教活动,以及坚决打击披着宗教外衣的反动分子的反攻、复辟和其他破坏群众利益的活动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西藏民主改革后不久,“文革”开始了,由于极“左”思潮的干扰,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遭到摧残。同内地一样,西藏大批宗教爱国人士受到迫害,民主改革时保留下来的寺院(包括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被毁坏,或被占用、关闭,信徒被迫放弃宗教信仰;寺藏文物被盗,经典被焚毁,许多寺院财物被查抄。

(责任编辑:李晋良)
用户评论

联系电话:0351-7170066

宗教信仰频道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