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文
小篆
楷书
【本 义】建造茅草房屋。
甲骨文“”,由字形“
”和字形“
”组合造出。字形“
”是茅草房“
”的省略,省略了两个墙壁,指尚未建成的茅草房;字形“
”指人挥舞双臂在奋力干活;指人们正在建造茅草房屋,由于远古时期人们逐水而居,为了防止河道发洪水,就把房屋建筑在山坡上或是高而平的陆地上。组合起来表示:建造茅草房屋。甲骨文时期还有两个字形“
、
”;字形“
”,象一个人在爬山坡,引申为“跨越、翻越,升、登”等义;字形“
”,象用我“
”这样的大兵器砍去或是锯掉一个人“
”的一只脚,是古代的一种酷刑,后甲骨文字形简化为“
、
”,表示缺少一只脚,后被刖“
”代替;由于字形“
、
”近似,后来的人们就把“
、
、
”三个字形混淆了,金文、篆文时期就用夌“
”代替了两个字形“
、
”;夌“
”的字义扩大了。后来夌“
”作为造字字件或音符,不单独使用了。篆文“
”,承继甲骨文字形“
”,把表示茅草房的字形“
”写成“
”,把表示人挥舞双臂奋力建房的字形“
”写成“
”;演变为楷书“夌”。“夌”引申为“越过、渡过,升、登、突起,侵犯、欺压,一种酷刑~砍掉一只脚”等义。